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周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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