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志傑 選任辯護人 徐瑞晃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傑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東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多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9月8日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5年10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惟審酌本件被告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且被告供承出所後將返回臺東縣○○鄉○○村○○路○○○號之戶籍地照顧生病之父親,本院審核目前之訴訟進行程度,足認以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之方式,亦能達到保全後續程序之效果與目的,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主文所示之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昭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