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55號聲請人 熊望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沈怡君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55號聲請人 熊望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