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調解筆錄
113年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聲請人王 采婷
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相對人 林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書記官鄭雅雁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之代理人王冠瑋律師相對人林雲喜調解委員 谷德源 委員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5萬元(內含強制保險理賠金),給付方式:
㈠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合作金庫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王采婷 )。
二、聲請人願於收受前項款項後十日內撤回刑事告訴(案號:113年度苗交簡字第428號)。(告知仍需向刑事庭遞撤回狀,並以法官准否為準)
三、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428號及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案件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上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並無異議後後簽名:
聲請人
之代理人王冠瑋律師相對人 林雲喜中 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鄭雅雁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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