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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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何博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何裕智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何裕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縣○○市○○路000號現改制為桃園○○○○○○○○○之原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何裕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將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何裕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所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博勝為失蹤人何裕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縣○○市○○路000號現改制為桃園○○○○○○○○○之原址)之子,何裕智於00年0月0日出境後失蹤,迄今已逾20年,爰依法聲請宣告何裕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定有明定。再按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何裕智於00年0月0日出境後失蹤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何裕智之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健保投保紀錄、申請補換發護照、使用殯葬設施、領取社會補助等,均查無何裕智尚有生存活動之資訊,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健保署資料查詢結果及相關機關函復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何裕智於00年0月0日出境後失蹤之情為真實。是何裕智失蹤時為41歲之人,其失蹤已滿7年,符合民法第8條第1項所定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