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樹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樹元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樹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2年6月16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3年5月21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附表二編號5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
訴字第89、1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審酌受刑人就所犯之附表一、二之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均相同,考量各罪之行為時間,暨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雖表示希
望從輕量刑,且因尚有其他案件判決有期徒刑8月,能一起合併等語,然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至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案件審理中,自應待該案件確定後,由該管檢察官審核與本件有無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再另聲請法院裁定。是受刑人所為上開意見表示,本院尚無法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附表一: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1/10/272.111年10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120小時內之111/10/27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112/01/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6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6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1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判決日期112/05/03112/05/03113/04/12113/04/12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6/16112/06/16113/05/21113/05/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7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80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8號附表二: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10/04112年9月2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112年9月2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3/01/01112/12/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320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0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判決日期113/04/12113/04/12113/04/12113/05/23113/05/23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5/21113/05/21113/05/21113/06/27113/06/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8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