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清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證資料,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