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邱藹玲
羋淳雁 梁家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褚嵐秀 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