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631、13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文賓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12月27日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1年執助壬字第2547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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