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叁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折合銀元柒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佰叁拾壹元,尚不足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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