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HOA(中文名:陳文華,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TRANVANHO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TRANVANHOA前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6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2月1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第一聯:附卷、第三聯:回證)各1紙、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年1月22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0480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共3紙(含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紙)、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通知1紙、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128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39頁),該吸食器1組顯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分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後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