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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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086號聲請人 劉一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來志 、 王惠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陳報相對人王惠娟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相對人賴來志、王惠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㈣確認附表三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㈤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
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