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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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 李柏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 林老港 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林老港係坐落新北市○○區○○段○○路○段0000地號之土地共有人,今聲請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上開土地,惟因林老港行蹤不明,查無其戶籍資料,為維護聲請人權益,爰聲請本院選任失蹤人林老港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失蹤人林老港前經本院於104年9月3日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裁定選任 葉軍棟 為其財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林老港之財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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