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告 黃玉霞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 律師

被告 曾華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50元(6,750×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13,52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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