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周怡菱 被告 葉曉娟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呂宜臻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謝欣怡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