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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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9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