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16號原告 周方 被告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駿郎 被告大晟營造(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大晟營造(股)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4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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