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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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劭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1年2月」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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