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金龍選任辯護人潘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金龍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理由本件被告梁金龍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辯論終結,本院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即苗栗縣○○市○○里○○鄰○○街○○○○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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