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霖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並於109年10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214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8年7月26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242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考,是本院就該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曾建霖於108年4月19日入監服刑,並於109年10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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