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3號債權人 張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杏宜陳美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借據上所載之債權人
為財務公司。㈡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9月1日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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