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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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1號聲請人 游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 黃玉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據聲請人游成龍於本院電話聯繫中表示黃玉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業已死亡等情,有本院111年5月10日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何依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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