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洪惠文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