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 陳錦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文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許文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