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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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非本院轄管(見本院卷第
7頁、第8頁),且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第4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4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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