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債權人 陳麒文 債務人鑫邑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楓 之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