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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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伶選任辯護人蕭宇凱律師
蔡千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四、第11行「22萬元,且已提存20萬元予本院」,應更正為「22萬元,且已提存22萬元予本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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