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原告 謝婷如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
陳穎賢 律師被告 張玉珠 (即 張書愷 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辦畢之附表二所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1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之子即訴外人張書愷於民國109年間,合資購買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約定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伊名下,但為保全張書愷權益,即設定附表二所示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惟張書愷現已失蹤,因系爭預告登記為通謀設定,實際上張書愷並無得保全移轉請求權之情形,且為有利伊出售系爭不動產後,再由伊及張書愷之家人進行投資利潤分配等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求為命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請求權人對登記名義人有土地移轉、消滅、內容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預告登記既然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網頁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至32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與張書愷間就系爭不動產既無實際移轉所有權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基於預告登記之從屬性,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之債權既不存在,系爭預告登記之效力同失所依據,系爭預告登記之存在顯已妨害原告圓滿行使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康閔雄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標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2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附表二:
預告登記內容:(限制登記事項)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109莊板登字第327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張書愷,內容:保全標的物權利之請求權,義務人:謝婷如,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張書愷,統一編號: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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