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原告 柯週仁 被告 張逸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