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51號聲請人 陳龍吉 即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財團法人法已於民國108年2月頒布,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108年11月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1月18日環署綜字第1080085836號函、108年11月29日環署綜字第1080089618號函、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表、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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