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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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3號
107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享 應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二所示。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附證人證述、證物等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短時間內犯多達數十次之犯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避重罪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開理由聲請交保,然本院認被告之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持本案後續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者,聲請人所提其家中有年幼子女及老母,請准予被告交保,返家安頓家庭等情,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其他之各款情形,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故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胡家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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