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東方常勝有限公司(原名: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奧克蘭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被告 鄧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奧克蘭有限公司為原告東方常勝有限公司(原名: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向本院對被告鄧彥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105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5號卷第1頁),惟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申請公司名稱變更為東方常勝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及章程修訂並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奧克蘭有限公司,並於同年12月1日登記在案,是於本院審理中由黃玉珍變更為奧克蘭有限公司,但原告現法定代理人奧克蘭有限公司遲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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