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啟阜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傳斌 人相對人 王修瑜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傳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相對人王修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