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9號上訴人 林廖月敏 (即 林宗此 之承受訴訟人)
林正富 (即林宗此之承受訴訟人) 林正治 (即林宗此之承受訴訟人) 林正德 (即林宗此之承受訴訟人) 林微羚 (即林宗此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楊柏龍
林建樺 賴良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