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尚在就學中,且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坦承持有制式霰彈槍及子彈,且有扣案槍、彈可佐,其犯嫌重大,且被告自承係因害怕而未出庭應訊,經通緝始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是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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