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陳美麗 原告 黃阿妹 被告 黃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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