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6號債權人 莊永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金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撥款之證明)。
二、債務人蔡金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