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陶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蘿善間 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