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09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第一筆請求標的連帶、第二筆請求標的個人負擔之依據。(所附資料僅為正、附卡申請書)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