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1號、106年度執字第6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附表編號8、10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另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7、9、11至21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亦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爰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併合執行之刑度由舊法之20年提高為新法之30年,經為新舊法比較,自以舊法有利於受刑人,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另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附表:受刑人張國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0日│99年9月8日│99年5月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第28679號│緝字第753號│字第11980等│├───┬────┼─────────┼─────────┼─────────┤│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31號│100年度沙簡字第359│100年度易字第2128│││││號│、2264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7月6日│100年8月8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31號│100年度沙簡字第359│100年度易字第2128│││││號│、2264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2日│100年9月28日│100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新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765號│字第3766號│字第14122號││├─────────┴─────────┴─────────┤││(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共2罪)│(共3罪)│├────────┼─────────┼─────────┼─────────┤│犯罪日期│99年7月4日│99年9月26日│98年4月3日│││99年5月9日│99年2月24日│98年4月5日│││││98年5月22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980號等│字第11980號等│字第11980號等│├───┬────┼─────────┼─────────┼─────────┤│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28│100年度易字第2128│100年度易字第2128││││、2264號│、2264號│、2264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確定│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28│100年度易字第2128│100年度易字第2128││││、2264號│、2264號│、2264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122號│││(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8日│91年4月28日│100年2月6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台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65號│字第6922號│字第12157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681│100年度審簡字第864│100年度簡字第3392││││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20日│├───┼────┼─────────┼─────────┼─────────┤│確定│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681│100年度審簡字第864│100年度簡字第3392││││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9月29日│100年10月3日│100年9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0年度執│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680號│字第3435號│字第6657號││├─────────┴─────────┴─────────┤││(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⒑│││├────────┼─────────┼─────────┼─────────┤│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3年7月18日至95年6│98年2月28日│98年2月28日│││月25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718號等│緝字第718號等│緝字第718號等│├───┬────┼─────────┼─────────┼─────────┤│最後│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26│100年度易字第1726│100年度易字第1726││││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29│100年度易字第1726│100年度易字第1726││││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月6日│101年1月6日│101年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高等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7號│││(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5日│100年3月20日│99年12月9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18號號等│字第718號等│字第9269號│├───┬────┼─────────┼─────────┼─────────┤│最後│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竹地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26│100年度易字第1726│100年度審易字第││││號│號│1061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2月30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竹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26│100年度易字第1726│100年度審易字第││││號│號│1061號││├────┼─────────┼─────────┼─────────┤││確定日期│101年1月6日│101年1月6日│101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高等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7號│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58號││├───────────────────┴─────────┤││(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4日│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1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82號│字第5040號│字第5040號│├───┬────┼─────────┼─────────┼─────────┤│最後│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壢簡字第741│101年度壢簡字第741││││502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19日│101年5月2日│101年5月2日│├───┼────┼─────────┼─────────┼─────────┤│確定│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壢簡字第741│101年度壢簡字第741││││502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7月16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1年度執│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909號│││字第3138號│││├─────────┴───────────────────┤││(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100年2月28日│99年9月9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偵│新竹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75號│字第3523號│字第1970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997│105年度竹簡東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66號││││號│117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5年10月13日│106年3月13日│├───┼────┼─────────┼─────────┼─────────┤│確定│法院│基隆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997│105年度竹簡東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66號││││號│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105年11月17日│106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新竹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08號│字第87號│字第6904號│││(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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