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 呂國勝 被告 黃重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原告提起本訴時之交易價值)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檢附上開房屋鑑價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作為交易價值之證明),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