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劉興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