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張富傑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蔡宜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誼修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