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務人 許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嘉慶於民國110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2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753269元許嘉慶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