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侯美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淨賢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淨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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