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聲請人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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