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陳佳麟
陳佳婧 陳佳莘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國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爾平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此於分割遺產之訴亦應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蔡深河 之遺產,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3,429元,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即為2,003,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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