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黃義鄉 訴訴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 黃義賢
一、上列被告黃義賢因民國102年度附民字第4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人別欄內,固列 劉虹萱 為原告黃義鄉之特別代理人,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必要者,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規定,本件並未見有何聲請選任劉虹萱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之情,故於本裁定之人別欄內未列劉虹萱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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