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陳順生 訴訟代理人田野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廖儀婷 被告 羅文騰 兼訴訟代理人 劉恭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將花蓮縣○○鎮○○段○○○○○○○○○○號土地上之果樹及農作物移除,回復上開土地原狀後返還原告,然未確定占有之面積,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7元。嗣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囑託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作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結果為2038.81及1581.90、3943.77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70元/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285,961.
6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係13,771元。從而,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16,236元(30,007-13,771=16,236),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返還之。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