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83號自訴人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代表人: 楊樹樸 )上列自訴人因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之,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再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查本件自訴人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於提起自訴時,雖有委任 余信達 律師、 劉耀鴻 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自訴人又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5頁),是自訴人目前係處於無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其自訴欠缺法律上必備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自訴人逾期不補正(委任律師)時,即依上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